@全市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法律小课堂正式上线啦!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4-26 15:48:53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协四服务职责定位,由江门市科学技术主办,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科技法律小课堂今天正式上线。科技法律小课堂邀请法律专家以普法+案例的形式多角度为全市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解读法律法规、提示法律风险,助力科技社团建设,帮助全市科技社团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提升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技法律小课堂(第一期)联合市知识产权局推出全国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课程内容: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小贴士

一起来上课吧!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工作者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社会生活 ,推动了人类的文明发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发明人应得权益,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工作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今天特意精心挑选一些知识产权的法律小常识送给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们


问题摘要:

1、科技工作者在发明创造中,哪些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2、参与到科研过程中的科技工作者都属于专利法范畴内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吗?

3、科技工作者的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谁?

4、科技工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定属于单位吗?

5、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1、科技工作者在发明创造中,哪些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参与到科研过程中的科技工作者都属于专利法范畴内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吗?

不是的,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科技工作者的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谁?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以下情形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科技工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定属于单位吗?

不一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5、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科技工作者的产品或方法发明等科研成果满足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授予的情况的,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以上普法内容由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郑洋洋律师供稿

本期小课堂到此结束,我们将持续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推送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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