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期间,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开展科技工作者法律服务活动,由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开设“科技法律小课堂”送给我市广大的科技工作者们。
本期持续为科技工作者们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小常识,供大家参考交流,下面跟着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的梁月梅律师一起学习科技法律小知识吧。
问题摘要:
一、为防止科学技术人员遭受不公正待遇,《科技进步法》作出何种规定?
二、《科技进步法》对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福利待遇有哪些规定?
三、为了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科技进步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风险责任宽免有何规定?
四、《科技进步法》对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有何规定?
五、《科技进步法》已对科研诚信记录作出规定,你知道吗?
一、为防止科学技术人员遭受不公正待遇,《科技进步法》作出何种规定?
《科技进步法》首次将违反科学技术人员保护规定的行为纳入法律责任的范围,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条链接:
《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科技进步法》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科技进步法》对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福利待遇有哪些规定?
《科技进步法》为科学技术人员提高工资福利,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使科学技术人员贡献越多、收益越大。
另外,《科技进步法》还为体制内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松绑”,允许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职尽责和无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法条链接:
《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三、为了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科技进步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风险责任宽免有何规定?
为了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四、《科技进步法》对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有何规定?
为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科技进步法》规定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有更多时间投入到科研当中。
法条链接:
《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五、《科技进步法》已对科研诚信记录作出规定,你知道吗?
《科技进步法》明确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以上内容由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梁月梅律师供稿
本期小课堂到此结束,我们将持续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推送科技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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