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1-07-30 17:25:32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各市(区)科协,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院)

    现将《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实现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两翼齐飞,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科技、教育、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的县级科协协助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和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

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固定场所、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教育基地,包括: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如各种综合性、专业性科技场馆,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等;依托各类教育、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校园展教场所、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生产线或科普展厅等。

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不以实体场地和展品为主要依托,而主要以网络、广播、电视、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普报刊、自媒体、科普作品创作基地、科学传播培训基地、科教广播电视频道等。

第二章  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和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协负责。市科协根据不同阶段科普事业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选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复核等工作。科普教育基地可在“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地图管理平台”进行基地资料备案,实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管理。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重大活动期间,科普教育基地能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需定期开发科普文章、科普音视频、科普广播电视节目等,并面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除普及科学知识外,还要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兴趣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九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省、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结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主题,定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各级科协组织,联合各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各类科普游活动。

第十一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利用新媒体发布基地简介、宣传材料、科普活动预报、科普活动总结和报道等;每次科普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文字和图片备案,并提交当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市科协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县级科协或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市直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市科协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通讯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方式与机制。

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十六条市科协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提高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市科协将择优资助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共享优质科普产品。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具有向市科协申请科普经费的资格。科普教育基地兴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八条科普教育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主动参加复核。市科协通过查阅科普工作总结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复核发现不能很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存在其他不完全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将撤销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 违反国家政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 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 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5. 不参加科普教育基地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6. 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不符合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用于宣扬反动迷信言论、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权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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