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8-03-20 13:26:27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运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建立与完善江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调动公众志愿参与科普服务的积极性,开展科普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同时,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发挥他们的能力,为他们获得满意的工作成果服务,促进我市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组织领导
江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是中国科普志愿者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协和广东省科协的指导,在市科协领导下开展工作。
江门市科协成立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总站;各市(区)科协、江门市直学会(协会)建立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站;江门市直企事业科协、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等建立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队。
江门市科协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工作,中国科普志愿者江门市服务总站办公室设在江门市科协科普部。各市(区)科协负责本地区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志愿者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自愿利用自己的爱心、自己的时间、自己的知识、自己的技能、自己的体能等资源,志愿为我市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非营利性的各种无偿服务,可以注册为中国科普志愿者。
(二)注册中国科普志愿者必须关心国家科技进步,学习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
(三)注册中国科普志愿者必须关心科普事业,热心科普活动,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述、技术能力和科学知识。
(四)注册中国科普志愿者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远离邪教,为人师表。
(五)注册中国科普志愿者必须积极参加科普宣传活动,带动和影响周围公民,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权利与义务
中国科普志愿者经注册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区)科协或科普志愿者服务队提供的学习、培训、宣传等有关科普活动。
(二)要求提供从事科普志愿者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对市(区)科协或科普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协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中国科普志愿者经注册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科普志愿服务承诺。自愿参加科学技术普及的服务工作,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准则;为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广大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做贡献。
(二)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参加科普志愿服务,不以科普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市(区)科协、科普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协和省、市科协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报名与注册
凡自愿参加中国科普志愿者队伍、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到设定的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站(队)进行报名与注册。报名者填写《中国科普志愿者登记表》,各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站(队)协负责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后合格的报名者,按照其专长(知识、技能、体能等)和志愿服务的项目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给中国科普志愿者徽章和手册。
六、活动管理与方法
(一)江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在中国科协和广东省科协的指导下,在市科协领导下,按科普志愿者服务站(队)组建制活动和管理。
(二)各科普志愿者服务站(队)结合志愿者专业特长和群众需要,广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进社区、科普进农村、科普进校园”活动。志愿者每参加一次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应在志愿者手册中加注意见确认,作为志愿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基层科协组织、科普机构,可经所在市(区)科协组织授权,建立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队(点),开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科普工作基地(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等)经上级科协组织或命名单位授权,建立中国科普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科普志愿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将给予表彰奖励。一年不参加科普志愿活动的或利用科普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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