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协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推动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靠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下称“江门市科协”)是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下称“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科协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和动植物园区;(三)科研机构、院校;(四)科技型企业;(五)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六)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 度、分管领导、具体部门的管理,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接受江门市科协的指导和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向江门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当地市(区)科协或全市性学会的推荐意见报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江门市科协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创建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2)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叁份。
(三)申报单位经过江门市科协同意,确定成为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创建单位,有效期两年。申报单位在创建期间,符合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应向江门市科协申请验收报告。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江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创建单位的评审。
第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江门市科协通过。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江门市科协颁发“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工作
第十条 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科技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对学生参观团体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 要根据科普基地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作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宣传与普及的科技知识。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
第十二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全国、全省、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工作。主动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科普法》颁布纪念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活动,以及当地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科技下乡、科普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主动与社区、农村、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建立联系,走出去请进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基地科普工作的宣传。
第十七条 开展科普基地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接受江门市科协和上级业务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按照江门市科协科普工作的要求,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基地同时接受所在地科协的工作指导,紧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在每年12月上旬应当向江门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科普基地的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资料,应当建立基地档案。
第二十条 江门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江门市科协每年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查,总结经验。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科协对科普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科普基地工作考核情况,择优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并对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查或综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已不具备科普基地的要求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