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学会、协会,各县(市、区)科协,各相关单位:
为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1月13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协组织建设,规范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市级学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拟新登记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并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应提交江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八)其他江门市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合法登记时间3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近3年年度报告无异常情况;
(三)有条件能正常开展党建的工作;
(四)学会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或重要贡献,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会员达到80名以上;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每年有一定的合法收入;
(六)能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决策咨询和对外科技人文交流的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设有专家服务团队和长期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五条 拟成立的市级学会发起者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经学会部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市科协党组研究,经批准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向市科协学会部提交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江门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
(二)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针对社会组织筹备成立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自取得《开立临时账户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成立的市级学会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市科协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六条 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事先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学会部审查和论证后,提交市科协党组研究,经批准同意后,到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可向市科协提交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江门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
(二)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无业务主管说明);
(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最新章程;
(六)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七)有党组织的,需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九)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办公地点、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个人会员信息、数量等佐证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党组批准同意后,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自动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和提供有关服务;
(三)获得市科协科普经费资助项目申请资格;
(四)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五)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九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维护市科协声誉;
(三)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志愿服务等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市科协报告工作,提供年报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一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长期不履行市科协义务,市科协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半年;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年度工作报告前置审查不通过处理,并视情提请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市科协将提请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在接受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