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意见的通告

来源: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2-03-21 16:48:23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江门市科协制定了《江门市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我单位现就该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单位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68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收,联系电话:0750-3360015(邮编: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kexie@126.com。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3月21日

   江门市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为了规范科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简称科普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拨给市科协统一使用,用于开展全市科普活动,以及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等的经费。

第二章 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科普经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资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资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 科普经费项目资助范围:

(一)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加强科技团体组织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市委、市政府科技战略的咨询制定和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政府创新体系建设。

(三)科技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科学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普宣传、展示、培训、阵地建设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开展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

(六)职能转移。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表彰奖励。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八)国际交流。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港澳台科技合作,发展同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九)兴办符合中国科协宗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科普经费资助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实施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科普经费资助对象:

(一)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有关市科协团体会员。

(二)市级基层科协组织和地方科协组织。

(三)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等。

(四)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性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科普经费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要填写《江门市科普经费项目资助申请表》,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同时,递交资助请示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报市科协归口业务部门。

(二)材料受理:科普经费项目资助申请,原则上定为每年分两批进行。如需特殊情况可进行受理,并分批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项目评审:

1.项目审核。市科协归口业务部门对科普经费项目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核(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等。根据审核情况决定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

2.项目评审。市科协归口业务部门将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分批提交市科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委或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3.项目审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资助类型和资助金额,报市科协班子研究批准。

4.项目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市科协网站向社会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收集社会公众对公示所持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相应项目资助。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科普经费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九条 科普经费资助实施单位应对科普经费实行专门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内容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不得将科普经费用于实施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科普经费资助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科普经费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科普经费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协在编制科普经费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项目结束后,市科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协应对科普经费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跟踪、评估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科普经费使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科普经费资助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收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科普经费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如有骗取、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报有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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