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7-07-12 09:21:26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2017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公共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科普教育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科普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工业技术类,是指工业生产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四)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的各类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而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各级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的申报资格。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需获得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学会或县级(市、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三)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基地,可由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学会或县级(市、区)科协直接推荐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材料,如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推荐。由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学会或县级(市、区)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

(三)组织评审。市科协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被确立为创建单位。原则上创建期为一年。

(四)验收公示。创建单位在创建期内向市科协书面提请验收,市科协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本办法的认定命名。经验收和公示后,由市科协命名“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七条 本办法指市科协是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推荐单位的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学会或县级(市、区)科协要承担对基地日常工作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管理考核,并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提供新闻报道等各项资料。

第八条 市科协和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学会或县级(市、区)科协都要为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基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市科协设立科普项目经费资助,支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申报认定工作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建立基地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条 为加强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基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确定当年优秀的基地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科普项目经费将优先资助考核优秀的基地单位,支持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性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有效期内撤销“江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能达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t232691_m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