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7-07-12 09:16:32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

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 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省级学会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软盘。

(三)申报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受理部门:省科协科普部(广州市连新路171号,510040)。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 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省科协每年10月份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颁发“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 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省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科协和有关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每年向省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省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省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省科协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不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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